职工在试用期内单位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
来源:张程鹏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11-13
人浏览
2010年10月,宋某应聘到某食品公司上班,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,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。2011年8月,宋某在无意中发现公司并没有为他缴纳2010年10月到12月的社会保险费。宋某找公司要求为其缴纳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,公司以“试用期内的职工,都不予缴社会保险费”为由,拒绝了宋某的要求。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仲裁委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7条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”、第19条第4款“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”的规定,自用工之日起,宋某便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,该公司就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,而不应该把试用期排除在外。经过调解,该公司为宋某补缴了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。
以上内容由张程鹏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程鹏律师咨询。